业主是小区的“东家”,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管家”。“东家”与“管家”都希望和谐共处,可现实生活里,“管家”和“东家”间矛盾重重,在物业服务这个长期的消费上,消费者烦恼不断。
“管家”难称“东家”心
张先生是某社区一小区的居民,两年前,他的车在小区内停放时,被无故划伤过多次。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后,公司工作人员承诺,车被划伤,物业公司要负责,先让他去修车。但修好之后,物业公司没有对此事采取任何措施。之后,张先生的车还是经常被划伤。物业公司没能保证车辆的安全,而且当初的承诺也没有兑现,张先生决定拒交物业费,直到物业公司给他一个说法。“物业费按时缴了,可没享受到等值的服务,钱花得有点冤枉。我也不知道钱究竟用到什么地方去了?”
陈先生是西宁市城南新区某小区业主,一年前,小区物业公司在大部分业主的反对下,将小区原有的公共场所改建为车库(不在小区原有的规划中),并将部分已经整理好的草坪铲平改建成带有锁控装置的露天停车场,安装门禁车辆刷卡管理系统,向原有小区的业主收取每年600元的停车费,这让他困惑不已。为什么物业公司能不听取业主们的意见,私自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并收取费用呢?
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也听到了很多业主不满“管家”服务的声音,许多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直接表现就是拒交费用。
目前,省城拥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有500多家,不包括以挂靠房产公司、单位自管等形式存在的物业公司,而大部分物业公司都有收费难的感慨。据虎台社区某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介绍,由于房屋漏水、车被偷、不满架空层被改成商铺等问题,不少业主拒缴物业费。有些是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可业主不管那么多,全找物业理论。业主欠费,物业亏损,服务减少,更多业主不交费,长此以往,欠费人数逐年递增,物业服务每况愈下,物业管理不到位和业主拖欠物业费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对此,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省城物业服务问题多,究其原因,物业管理企业“先天不足”才是症结所在。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业的下游产业,多数是从开发企业分离出来的,部分开发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给后续管理造成困难和压力。在物业管理中许多属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隐藏、遗留的问题,往往在居民入住后才逐渐暴露出来,物业管理企业便成为这一责任的承担者,导致居民对物业管理不满。此外,很多业主不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出的要求让物业公司无所适从,业主不了解物业管理的范围,也是物业公司管理工作的一道槛。由此,物业公司也要增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服务费收支情况的透明度。
“东家”丢弃了当家的权利
针对“东家”与“管家”之争,省城泰宏律师事务所的于永律师认为,很多时候“东家”丢弃了当家的权利。
他认为,由于物业服务无法分割的特殊性,没办法将交费业主和不交费业主区分开来。不交费导致交费业主越来越少,进而影响物业服务质量,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要扭转这一现象,必须从根本上扭转人们买了房子就万事大吉的思想,既要树立业主要向物业公司花钱买服务的观念,也要树立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为业主当好“管家”的精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就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而且应该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而目前的现状是,西宁市住宅小区有两千多个,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却很少,主动成立业主委员会传递业主声音,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服务的小区也不多见。业主长期以来受惯性思维影响,缺乏当“东家”的意识,习惯于被动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
“管家”应该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对于“东家”与“管家”的矛盾,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管家”要使自己的产品———服务,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
开发商遗留问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不符,小区共有财产权属、管理、收益等问题不明是物业纠纷的三大类型,而这其中也有物业公司与业主沟通不多的因素。业主、物业使用人不仅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同时也有权知道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什么地方。物业服务应该细分项目,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是多样化的,物业公司可以将保洁、绿化、保安、车库、共用设备维修等项目按照菜单形式明码标价,并制定服务细则,使物业收费更加透明、合理,且给业主选择余地,接受住户监督,使业主明白管理服务费具体都用在了什么地方,从而使住户明白缴纳管理服务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而使他们从被动缴费转向主动缴纳各项管理费用。
此外,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矛盾时,应当由属地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司法部门来裁决,使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对服务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问题、违约问题,都要通过各种途径来解决和处理,是谁的问题处理谁。例如:噪声扰民和拆改问题,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处置权,只能劝告、制止,如果管理越位,不利于以后收费,对解决收费难有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