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物业管理公司:信任—解决物业纠纷的前提条件
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是一种契约精神,契约的基础是信任、而缺乏信任却是笔者所认为的物业纠纷的起源,解决物业服务纠纷、各相关方之间的信任是必须的前提条件。梳理物业服务中的各方关系,却发现其间看似简单、实而繁复,政府虽然力图通过制度建设、出台规范各方行为的规章以谋求各方之间产生信任,却由于种种原因距离物业服务的各相关方产生信任仍有距离。
对建设单位的信任
在《办法》实施前,对建设单位的信任有三个相关方:单个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而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的制衡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正是由于这种原因,致使在《办法》实施前的物业纠纷中,过半数是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导致的。因此,《办法》中有的放矢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是建设单位向业主大会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时,应依据政府规章制订的规定,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专业的角度提出整改措施及方法,提请建设单位责成施工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由此可最大限度的避免由于设计缺陷或施工质量问题可能引起的纠纷,从而有效遏止了这方面矛盾的产生。